《婚姻家庭权益与法律保障》编 写 说 明

编 写 说 明

 

本书编写主要着眼于现行法律,立足于现实,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新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二》及其它相关法律为主要依据,着重研究现实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和疑难问题,特别是注重对法律问题的具体操作运用的探讨。而对概念、特征等理论问题的介绍,则力图简单明了,一般不作深入、详细的阐述;对历史和国外的法律情况一般也不做介绍,只是在一些新提出的探讨性内容中略作简要说明。

在编写结构上按婚姻家庭关系形成、发展、变化、终止的顺序,在概述之后,分别从婚姻的缔结、家庭关系、家庭纠纷、婚姻的解除和继承等几个方面设置章节,全面反映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而对家庭婚姻权益与法律保障问题进行尽可能详细的探讨,不单纯以《婚姻法》的内容、体式结构为限。与一般同类作品相比,本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肯定家庭成员人身关系上的独立性的同时,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性和义务。由于我国建国以后,主要肩负着反对封建社会形成的“男尊女卑”、破除妇女对男子的依附关系的任务。婚姻家庭的立法在家庭关系上,特别是在人身关系方面主要强调独立性,对夫妻在感情生活方面应互负的义务缺乏必要的规定,因而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很多,也很严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历史任务和物质条件的改变,婚姻家庭问题更为突出,如夫妻之间互相冷淡、实施家庭暴力,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借口追求婚姻自由逃避夫妻间的责任,甚至热衷于“婚外恋”,离开家庭与他人堂而皇之同居等,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增加夫妻之间的同居生育权。  夫妻之间的同居生活及生育子女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夫妻维护和增进感情的重要手段。夫妻同居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夫妻之间互负同居义务,夫妻应互相尊重,相互配合,维护双方的关系。虽然我国婚姻法仍尚未明确规定夫妻之间享有同居权的问题,但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增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并且“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而夫妻同居权不但是婚姻的本性决定的,也是法律确认的。

(2)在“基本原则”中增加忠诚互助原则。忠诚互助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应忠于感情,互相诚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它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反映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特征。新修改的婚姻法在总则第4条中已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共同生活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内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当前的社会变革使我国传统的尊老、敬老优良传统道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出现了子女干涉老人婚姻、财产,父母子女的道德关系倒置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新型家庭关系的发展。因此,本书根据新婚姻法在总则部分作出的导向性的规定,增加“忠诚互助”原则。在用词上,不直接使用法律条文中的“忠实”,而使用“忠诚”,主要是考虑:一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夫妻之间全面相互关系的要求,二是为了包含全体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关系。

2、本书把婚姻家庭关系分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三方面。一般认为家庭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两种。但传统教材中常常把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赡养等关系既作为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对待,又作为一种财产关系对待,在人身和财产两种关系均作介绍,往往还要另设专章介绍,又很难分别究竟是哪一种关系。笔者认为,它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以财产关系为保障,但其本身并不是直接的人身关系,也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更多是以感情和伦理、道德为纽带的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对待关系,具有很复杂、很广泛又浑然一体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养护关系。本书称之为互助关系,故本书专列一节把它和性质类同的“监护”一起作为独立的一种家庭关系分析。

3、在注意法律规定的同时,关注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道德性特点,在婚姻家庭概说部分中,加入了婚姻家庭道德方面的内容,并在家庭纠纷中对家庭日常纠纷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4、对“订立婚约”作为专门内容编写。在当代社会,婚约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但作为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传统形式,在现实中,“订婚”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重要社会现象。订婚本身虽没有法律意义,但它却能引发许多法律问题。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出现自杀、凶杀等恶果。特别是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法院予以受理。因而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5、对事实婚姻概念的处理。由于我国最高法院对事实婚姻的解释,与一般意义的理解存在分歧。为准确地界定事实婚姻的概念,避免与相关概念如非法同居的真实含义混淆,又不与现行的司法解释冲突,本书采取了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一般认为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一般来说是一种非法婚姻,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所以只要男女双方以缔结夫妻关系、组建家庭为目的而共同生活,就构成事实婚姻,不须以国家承认其效力为条件。这便是广义的事实婚姻。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事实婚姻在全国各地还普遍存在。为了保持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一定时期形成的事实婚姻仍采取了有条件地承认其婚姻效力的态度,即对一定历史时期尚未履行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形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国家有条件地承认其婚姻效力。我国司法解释中所称的事实婚姻就是指国家承认其婚姻效力,按婚姻关系处理的一种事实婚姻状态。本书把它定义为狭义的事实婚姻。司法解释把国家不承认婚姻效力的男女间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称为非法同居。其实,严格地说,非法同居主要是指男女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事实婚姻是一种现实中实际形成的婚姻状态,一般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须以法律认可其效力为限。如果国家承认法律效力,实际上就是合法婚姻,只不过是婚姻形成的形式,不是一般的登记制,而是自然形成。但这种形式国家承认其效力,就是另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我国司法解释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经历了由基本承认到有条件承认和基本不承认的过程。司法解释中的这种界定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不同情况下对待事实婚姻的处理态度,并不能反映事实婚姻的真正含义。

6、专设一章“家庭纠纷”。家庭纠纷是指家庭成员在共同家庭生活或处理相互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的总称。家庭纠纷是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许多家庭纠纷如日常家庭纠纷,法律很难介入。处理不好,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人们的情绪,给工作、学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的家庭纠纷由小闹大,甚至引发了恶性案件。为了更好地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家庭纠纷,本书把家庭纠纷分为日常家庭纠纷和家庭悖逆行为两类。前者是在正常的生活中及处理相互关系中发生的纠纷,一般不偏离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不会动摇家庭关系的基础,通过调解、谈心或自我调节等方法就可以解决。而后者则是直接背离家庭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生活准则的行为,它往往导致家庭成员感情的恶化、家庭关系的破裂。本书予以重点探索。

7、离婚一章,除对离婚程序、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主要问题重点介绍外,特别对一些新型的财产关系及最高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最新的司法解释(二)涉及到的内容做了详细的介绍。

8、本着全面反映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的目的,本书将继承、收养等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内容均作为编写对象纳入本书中,不局限于一般婚姻家庭法教材的编写范围。